By Categories: 公司資訊Tags: 在〈旅遊代理資訊科技發展配套基金計劃〉中留言功能已關閉
好消息!!我們現正加入香港政府資助的旅遊代理資訊科技發展配套基金計劃(“試點計劃”)的供應名單上, 這個資訊科技發展配套基金計劃(“試點計劃”)旨在資助中小型旅行社採用資訊科技提升生產力和服務質素。

每批核准的項目將以最多50%的總成本或港幣100,000元資助,以較低者為準。
我們公司將會加入旅遊業議會將會成立的「資訊科技服務提供者登記冊」, 假如你是旅遊業或相關行業 現在你們製作網站, app開發或其他IT的服務都可以透過基金申請資助,詳情歡迎與我們聯絡!
 
詳情載於旅遊業議會網頁

<www.tichk.org>→“會員服務”→“配對基金”

 

1. 概覽………………………………………………………………………………………………………………………………………… 1 1.1 背景…………………………………………………………………………………………………………………………………. 1 1.2 先導計劃目的…………………………………………………………………………………………………………………… 1 1.3 資助金額及基本原則………………………………………………………………………………………………………… 1 1.4 秘書處……………………………………………………………………………………………………………………………… 1 2. 申請資格…………………………………………………………………………………………………………………………………. 2 2.1 合資格的申請旅行社………………………………………………………………………………………………………… 2 2.2 合資格的項目…………………………………………………………………………………………………………………… 2 2.3 合資格的科技…………………………………………………………………………………………………………………… 2 3. 申請詳情……………………………………………………………………………………………………………………………….. 3 3.1 遞交申請………………………………………………………………………………………………………………………….. 3 3.2 申請程序………………………………………………………………………………………………………………………….. 3 3.3 處理申請………………………………………………………………………………………………………………………….. 4 3.4 重新提交………………………………………………………………………………………………………………………….. 5 3.5 退出申請………………………………………………………………………………………………………………………….. 5 4. 評審及批准程序………………………………………………………………………………………………………………………. 5 4.1 評審程序………………………………………………………………………………………………………………………….. 5 4.2 避免利益衝突…………………………………………………………………………………………………………………… 6 4.3 評審準則………………………………………………………………………………………………………………………….. 6 4.4 結果通知………………………………………………………………………………………………………………………….. 6 5. 資助協議……………………………………………………………………………………………………………………………….. 7 5.1 協議…………………………………………………………………………………………………………………………………. 7 5.2 提交報價文件…………………………………………………………………………………………………………………… 7 6. 採購………………………………………………………………………………………………………………………………………. 7 6.1 程序…………………………………………………………………………………………………………………………………. 7 6.2 避免利益衝突…………………………………………………………………………………………………………………… 8 6.3 職責區分………………………………………………………………………………………………………………………….. 9 6.4 現金支付的處理方式………………………………………………………………………………………………………… 9 7. 呈交報告的要求………………………………………………………………………………………………………………………. 9 7.1 完成報告………………………………………………………………………………………………………………………….. 9 7.2 財政報告………………………………………………………………………………………………………………………… 10 7.3 審核要求………………………………………………………………………………………………………………………… 10 7.4 帳簿及記錄…………………………………………………………………………………………………………………….. 11 (版本:29/06/2016) 7.5 其他……………………………………………………………………………………………………………………………….. 11 8. 資助安排……………………………………………………………………………………………………………………………….. 11 9. 產品、軟件及其他資產的風險及所有權…………………………………………………………………………………. 12 10. 實地監察……………………………………………………………………………………………………………………………….. 13 11. 宣傳及鳴謝……………………………………………………………………………………………………………………………. 13 11.1 參與宣傳推廣活動………………………………………………………………………………………………………….. 13 11.2 鳴謝支持及聲明……………………………………………………………………………………………………………… 13 12. 其他事項……………………………………………………………………………………………………………………………….. 14 12.1 委任項目統籌員……………………………………………………………………………………………………………… 14 12.2 預先核准的要求……………………………………………………………………………………………………………… 14 12.3 暫停或終止項目……………………………………………………………………………………………………………… 14 12.4 轉讓分配………………………………………………………………………………………………………………………… 14 12.5 資料處理………………………………………………………………………………………………………………………… 15 12.6 彌償……………………………………………………………………………………………………………………………….. 15 12.7 防止賄賂………………………………………………………………………………………………………………………… 16 13. 查詢………………………………………………………………………………………………………………………………………. 16 附件: 一. 常見科技例子 二. 報價文件樣本 「旅行社資訊科技發展配對基金先導計劃」申請指引 (版本:29/06/2016) 頁 1/ 16 1. 概覽 1.1 背景 1.1.1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政府」)財政司司長於 2016 年 2 月 24 日宣讀的財 政預算案,提出多項支援旅遊業的措施,其中包括撥款港幣 1,000 萬元設 立「旅行社資訊科技發展配對基金先導計劃」(「先導計劃」),透過香港旅 遊業議會(「議會」),以配對形式,資助中小型旅行社透過使用資訊科技 拓展業務,從而提升生產力及服務質素,並加強它們在本地或海外市場的 競爭力。 1.1.2 本指引提供「先導計劃」申請的詳情,包括申請資格、申請程序、評審準 則及資助條款及細則。 1.2 先導計劃的目的 「先導計劃」的目的是為合資格的中小型旅行社提供資助,協助它們使用相關的 資訊科技,提升它們的生產力及服務質素,並加強它們在本地或海外市場的競爭 力。 1.3 資助金額及基本原則 1.3.1 政府已為「先導計劃」撥款港幣 1,000 萬元,並會以對等原則向符合申請 資格的旅行社提供資助,以支持其實施與「先導計劃」目的一致的項目。 1.3.2 就每一個成功申請資助的項目(「核准項目」),政府的資助上限為該項目 總核准開支的 50%或港幣 10 萬元(以較低者為準),而申請旅行社須以現 金形式承擔不少於該項目總核准開支的 50%。每間旅行社最多可獲資助一 個核准項目,最高資助金額為港幣 10 萬元。 1.4 秘書處 「議會」是「先導計劃」的執行伙伴及秘書處,負責處理查詢及申請、支援評審 委員會的工作、監察項目的執行、安排撥款,以及評估「先導計劃」的整體效益。 「旅行社資訊科技發展配對基金先導計劃」申請指引 (版本:29/06/2016) 頁 2/ 16 2. 申請資格 2.1 合資格申請的旅行社 2.1.1 所有按照《旅行代理商條例》(第 218 章)獲發及持有有效旅行代理商牌 照、於香港經營實質旅行代理商業務 ,並在本港僱用少於 50 人 1的中小 型旅行社,均符合資格提出資助申請。 2.1.2 相關企業,即按照《商業登記條例》(第 310 章)以不同業務登記,但由 相同持有人持有 30%或以上擁有權的企業,將被視為同一間企業,以計算 資助總額(即受制於港幣 10 萬元的最高資助總額)。申請旅行社需要在申 請表格上,聲明其相關企業有否申請或獲批「先導計劃」的資助。 2.2 合資格申請的項目 2.2.1 申請項目須符合「先導計劃」的目的。其他項目,例如純粹為申請旅行社 在網上平台刊登廣告,並不符合申請資格。每一個核准項目必須在 12 個 月內完成。 2.2.2 如申請項目或其特定部分已經或將會獲得其他來自政府的資助,或其他來 源提供的贊助或捐款,皆不符合資格申請本「先導計劃」的資助。申請旅 行社必須在提出申請時,申報其項目或項目的特定部分未曾獲得該等其他 資助、贊助或捐款,及在申請期間不會尋求其他途徑的資助、贊助或捐款。 2.3 合資格的科技 合資格的科技必須能夠協助申請旅行社提升生產力及服務質素,並加強它們在本 地或海外市場的競爭力。相關科技的常見例子請參考附件一。至於有關任何其他 科技的申請,評審委員會將按個別科技的優點考慮。 1 「 僱用人數 」 包括經常參與企業業務的東主 / 合夥人 / 股東,及企業在遞交申請表格 當 日 的全部受薪僱員,該等僱員必須由企業直接支付薪酬,包括長期或臨時聘用的全職或兼職 僱員。 「旅行社資訊科技發展配對基金先導計劃」申請指引 (版本:29/06/2016) 頁 3/ 16 3. 申請詳情 3.1 遞交申請 3.1.1 「先導計劃」每 4 個月接受一輪申請,每輪申請期為 2 個月。具體的申請 及截止日期會在「議會」的網站 (www.tichk.org →「會員服務」→「配對 基金」) 公佈。 3.1.2 每間旅行社在每一輪申請期內只可遞交一份申請表。申請旅行社只可就每 個項目遞交一份申請表。如申請項目已獲得或將會獲得政府其他資助計劃 (例如「創新及科技基金」、「中小企業資助計劃」、「科技券先導計劃」、「發 展品牌、升級轉型及拓展內銷市場的專項基金」) 的撥款,將不會獲本「先 導計劃」考慮。 3.2 申請程序 3.2.1 申請旅行社必須填妥申請表格。申請表格可於秘書處索取,或於「議會」 的網站 (www.tichk.org →「會員服務」→「配對基金」) 下載。申請表格 備有中、英文版,申請旅行社可選擇填寫中文或英文版申請表格。本「先 導計劃」不收取任何申請費用。 3.2.2 申請指引及常見問題可於「議會」的網站 (www.tichk.org →「會員服務」 →「配對基金」) 下載。 3.2.3 申請旅行社必須在申請表格內,申報其所有相關企業有否曾經申請,或正 在向本「先導計劃」申請資助,或已獲得本「先導計劃」的資助。相關企 業是指按照《商業登記條例》以不同業務登記,但由相同持有人持有 30% 或以上擁有權的企業。相關企業將被視為同一間企業,以計算資助總額(即 受制於港幣 10 萬元的最高資助金額)。 3.2.4 申請本「先導計劃」的資助時必須一併提交下列文件: (i) 一份已完整填妥及簽署的申請表格,並連同一份軟件存檔(建議以 MS WORD 格式); (ii) 申請旅行社的商業登記證副本及旅行代理商牌照副本;及 「旅行社資訊科技發展配對基金先導計劃」申請指引 (版本:29/06/2016) 頁 4/ 16 (iii) 顯示持有 30%或以上擁有權的負責人/股東個人資料的證明文件,如 商業登記署表格 1(a)及公司註冊處周年申報表(表格 AR1)(如適用)。 申請旅行社可能需要提供上述文件的正本予秘書處,以供核實之用。 3.2.5 申請旅行社須根據申請表格的格式,詳細列明申請項目,包括其明細項目 的財政預算,以供審批。然而,只有申請項目的直接支出才會獲得核准。 3.2.6 原則上,政府提供的資助不可用於資助申請旅行社購置硬件(如電腦)及 其日常運作的開支(如租賃軟件的月費)。因此,申請旅行社的日常或例 行運作開支(如現有僱員的薪金、一般行政和辦公室費用及廣告費用), 將不獲資助。除政府明確核准外,政府提供的資助不可用以支付不獲准的 開支,其中包括但不限於租賃辦公室/裝修陳設、公用服務費用、娛樂消 費、用餐費用、按揭融資、利息貸款或透支等開支、交易信用擔保費用、 法律行動相關費用(如侵犯商標及支付稅項),以及其他非指明開支(如 雜費及應急費用)。 3.2.7 申請旅行社須將填妥的申請表格連同證明文件,郵寄及電郵至秘書處: (i) 信封請清楚列明「旅行社資訊科技發展配對基金先導計劃申請表」, 並郵寄至香港北角英皇道 250 號北角城中心 1706-09 室香港旅遊業議 會 (ii) 秘書處電郵地址:[email protected] 3.2.8 申請旅行社須持有一個有效的電子郵件帳戶,作與秘書處聯絡之用。秘書 處收到申請表格後,會透過電子郵件向申請旅行社發出確認函。 3.3 處理申請 3.3.1 秘書處會分開處理每一輪的申請,申請旅行社必須留意每輪申請的截止日 期,有關資料將於「議會」的網站(www.tichk.org →「會員服務」→「配 對基金」)公佈。秘書處在每輪截止日期後收到的申請表格,將與下一輪 申請截止日期前所收到的申請一併處理。 3.3.2 在處理申請期間,秘書處有權拒絕旅行社的申請,其中理由包括: (i) 接獲有關該旅行社清盤或破產的呈請書、訴訟、法院指令或決議;或 「旅行社資訊科技發展配對基金先導計劃」申請指引 (版本:29/06/2016) 頁 5/ 16 (ii) 該旅行社提交的申請文件包含錯誤、不準確或不完整的聲明或陳述, 或該旅行社故意或不顧後果地作出無法實現或履行的承諾或建議;或 (iii) 該旅行社沒有充分履行與政府簽訂的其他資助協議(不論該協議是否 與申請本「先導計劃」的資助有關)的責任;或 (iv) 該旅行社的旅行代理商牌照在遞交申請以後被旅行代理商註冊主任 根據《旅行代理商條例》暫時吊銷或撤銷;或 (v) 該旅行社未能提交證明其符合申請資格的文件。 3.4 重新提交 申請旅行社只有在已重大修改曾不獲評審委員會核准的申請,或證明已對評審委 員會或秘書處於上次審批提出的關注問題作出回應的情況下,才可重新提交申 請。重新提交的申請將視為新的申請項目,須按相同評審程序審批。 3.5 退出申請 申請旅行社如欲退出申請,可在與秘書處簽訂資助協議前,以書面形式通知秘書 處,惟該退出申請是不可撤回的。 4. 評審及批准程序 4.1 評審程序 4.1.1 收到申請後,秘書處會初步評估有關申請文件;如有需要,秘書處會聯絡 申請旅行社以尋求澄清或要求補充資料。 4.1.2 完成初步評估後,秘書處會將申請文件及建議提交予評審委員會考慮。 4.1.3 評審委員會負責審核申請,委員會成員為兩名旅遊業界代表、兩名資訊科 技專家、兩名旅遊業以外的獨立人士及兩名政府部門代表。 「旅行社資訊科技發展配對基金先導計劃」申請指引 (版本:29/06/2016) 頁 6/ 16 4.2 避免利益衝突 4.2.1 為避免利益衝突,評審委員會及秘書處的成員除了在任何申請上有利益衝 突時須申報外,亦須申報由其被委任時所涉及和往後每年的一般金錢利 益。在適當時,評審委員會主席可因應情況要求相關成員/工作人員避免 參與有關申請的商議及評審。 4.2.2 申請旅行社不得接觸評審委員會的成員,以避免影響其意見的公正性。 4.3 評審準則 4.3.1 評審委員會將根據各申請的個別情況進行審批,主要審批原則如下: (i) 申請旅行社須符合申請資格; (ii) 申請項目須符合「先導計劃」的目的,即在可預見的將來,該項目能 夠協助旅行社透過使用相關資訊科技提升生產力及服務質素,並加強 在本港或海外市場的競爭力; (iii) 申請項目的預期成果及效益,包括加強市場推廣、優化業務流程、減 少成本、提升員工效率及顧客服務等; (iv) 申請項目的成本合理性,包括考慮項目所建議的資訊科技的市場價 格、個別開支項目是否直接與項目的實施有關等; (v) 申請項目實施方案的可行性及時間性,包括項目所建議使用的資訊科 技、軟件或服務是否合理可行,以及整個項目能否於合理的時間內完 成等;及 (vi) 評審委員會認為相關的其他因素。 4.3.2 如果一個項目原則上值得支持,評審委員會會因應核准的項目成本而決定 撥款金額。 4.4 結果通知 4.4.1 在一般情況下,秘書處在收妥全部所需的申請資料後,申請旅行社會於該 輪申請截止日期起計 4 個月內收到評審結果的通知。 「旅行社資訊科技發展配對基金先導計劃」申請指引 (版本:29/06/2016) 頁 7/ 16 4.4.2 如申請獲評審委員會核准取得本「先導計劃」的資助,申請旅行社會收到 評審結果的通知,包括獲批的資助金額(可能有別於申請的資助金額)及 由評審委員會可能(於基本條款及細則以外)額外施加的任何條款及細 則。申請旅行社須依照本指引第 5.2 段提交報價文件。 4.4.3 如申請不獲核准,申請旅行社會獲告知理由。有關重新提交申請的詳情, 請參閱第 3.4 段。 5. 資助協議 5.1 協議 5.1.1 申請獲批的旅行社(「受資助旅行社」),須與「議會」簽訂資助協議,從 而成為獲取本「先導計劃」資助的機構。 5.1.2 資助協議包括下列內容:(1)本指引所說明的事項與條款及細則;及(2)由 評審委員會或秘書處要求的任何其他事項與條款及細則。 5.2 提交報價文件 5.2.1 與「議會」簽訂資助協議前,受資助旅行社須於收到評審結果的通知後 2 個月內,提交指定數量的報價予秘書處。詳細採購程序參照本指引第 6 章。 6. 採購 6.1 程序 6.1.1 受資助旅行社為項目採購產品或服務時,必須持有絕對謹慎的態度,及(除 非事先取得秘書處的書面同意)遵守以下程序: 6.1.2 在每一次採購與項目相關或項目專用的產品或服務時,如總值不超過港幣 5萬元,受資助旅行社必須邀請至少2個可提供有關貨品/服務的供應商/ 服務提供者/顧問/承判商提交書面報價,並必須接納最低價者。如邀請 少於2個供應商/服務提供者/顧問/承判商,旅行社必須提供充份理 據。如未能選取最低價者,旅行社亦必須提供充份理據,並須事先取得秘 書處的書面同意。 「旅行社資訊科技發展配對基金先導計劃」申請指引 (版本:29/06/2016) 頁 8/ 16 6.1.3 在每一次採購與項目相關或項目專用的產品或服務時,如總值超過港幣5 萬元但不多於港幣143萬元,受資助旅行社應邀請至少5個可提供有關貨品 /服務的供應商/服務提供者/顧問/承判商提交書面報價,並必須接納 最低價者。如邀請少於5個供應商/服務提供者/顧問/承判商,旅行社 必須提供充份理據。如未能選取最低價者,旅行社亦必須提供充份理據, 並須事先取得秘書處的書面同意。 6.1.4 在每一次採購與項目相關或項目專用的產品或服務時,如總值超過港幣 143萬元,受資助旅行社必須採取公開及富競爭性的投標程序,並透過公 眾容易接觸的渠道(例如:互聯網、本地報章)公佈此項招標訊息。 6.1.5 報價文件樣本載於附件二。秘書處會就以上第6.1.4段記載的招標文件提出 建議。 6.1.6 受資助旅行社須確保公開及公平的採購原則,採購過程須具競爭性,以及 任命合格供應商。如秘書處要求,旅行社須提供其邀請或選用的供應商/ 服務提供者/顧問/承判商的充分理由,包括公司簡介、成立年份、職工 人數、核心業務、專業領域和工作參考。秘書處有權剔除不穩健或不合格 的供應商/服務提供者/顧問/承判商,並保留要求旅行社重新進行採購 程序的權利。 6.1.7 除非已獲秘書處的事先書面核准,否則受資助旅行社,或任何獲旅行社授 權進行邀請報價/投標或以任何方式涉及報價/投標活動的人士,一概不 得參與該競投活動。 6.1.8 採購過程完成後,受資助旅行社須遞交有關文件的副本予秘書處。 6.1.9 關於可能的供應商名單,可參考網址www.itsolution.org.hk。 6.2 避免利益衝突 在聘任供應商/服務提供者/顧問/承判商以執行項目時,受資助旅行社所聘任 的供應商/服務提供者/顧問/承判商,其持有人、股東或管理層不得為該旅行 社的持有人、股東、管理層、其親屬或私交好友。 「旅行社資訊科技發展配對基金先導計劃」申請指引 (版本:29/06/2016) 頁 9/ 16 6.3 職責區分 受資助旅行社應盡可能將採購管理職責分工,由不同人員負責不同採購工序(包 括委派不同工作人員負責尋覓供應商/服務提供者/顧問/承判商,以作報價或 投標邀請;批准報價或投標;以及確認產品或服務的收訖或完成)。此外,確認 或批准採購合約只可由另一名員工擔任,其職位不可低於負責報價或招標工作的 員工。 6.4 現金支付的處理方式 6.4.1 除第6.4.2段所述的情況外,受資助旅行社必須使用非現金方式(如信用 卡、支票、銀行轉賬)支付購買項目的產品或服務。 6.4.2 如需要使用現金購買項目的產品或服務,每次交易總價值不得超過港幣 5,000元,並須有合理解釋。 6.4.3 為免生疑問,未經秘書處事先書面批准,總價值超過港幣5,000元的單筆交 易不得以現金方式支付。 7. 呈交報告的要求 7.1 完成報告 7.1.1 受資助旅行社須在與「議會」簽訂資助協議的日期起計 12 個月內完成核 准的項目。 7.1.2 受資助旅行社須於完成項目後 3 個月內,向秘書處提交一份完成報告。報 告的內容須包括但不限於以下項目: (i) 科技應用的情況及經驗總結; (ii) 有關與評審委員會核准的項目的任何偏差(包括項目支出款額)的 說明及原因;及 (iii) 項目的成果及效益。 7.1.3 秘書處會按資助協議隨附的申請表格中就建議項目所述的內容,以及評審 委員會就該項目額外施加的任何條款及細則(如有者),與完成報告作出 比較,以檢視及評估項目的成果及效益。受資助旅行社須在秘書處就其完 成報告內容提出疑問時,即時澄清及提供額外資料。秘書處亦可能進行實 「旅行社資訊科技發展配對基金先導計劃」申請指引 (版本:29/06/2016) 頁 10/ 16 地審查,以核實個別項目的成果及效益。秘書處有權要求讀取項目的任何 相關資料。 7.2 財政報告 7.2.1 受資助旅行社必須在項目完成或資助協議失效或終止後 3 個月內,或在秘 書處書面批准的日期,向秘書處提交涵蓋項目起始日期至完成日期、或至 資助協議失效或終止日期的經審核帳目,以及第 7.1 段所述的完成報告。 7.2.2 經審核帳目應包含所有收入及應收帳項,包括本「先導計劃」下的政府撥 款,以及受資助旅行社的承擔資金和項目開支。經審核帳目應包含一份收 支表、資產負債表、帳目附註及核數師報告。項目帳戶須源自項目的帳簿 及記錄並與之相符。 7.2.3 遲交經審核帳目予秘書處可導致暫停或終止項目撥款。 7.2.4 受資助旅行社任何違反資助協議、財務管理欠缺紀律、公共撥款處理不當 等事宜會記錄在案,評審委員會及政府會將該等記錄與相同的受資助旅行 社或項目團隊日後提交的申請一併考慮,因此,任何此等記錄可能影響受 資助旅行社將來再次申請本「先導計劃」資助的機會。 7.3 審核要求 7.3.1 為確保撥款只單一及恰當地用於項目,並按核准預算支出/收入,有關帳 目必須由獨立核數師進行審核,該核數師必須是在《專業會計師條例》(第 50章)(「核數師」)註冊的執業會計師。受資助旅行社應在核數師的聘書 上註明其必須嚴格遵守秘書處的「資助旅行社核數師注意事項」的最新版 本,以進行項目的審核工作和預備核數師報告。此外,聘書須列明秘書處、 政府及授權代表有權與核數師聯繫,討論項目帳目和相關報告。核數師在 審核時應遵守由香港會計師公會發出及隨時更新的專業操守標準及守 則。在經審核帳目中,核數師必須按「資助旅行社核數師注意事項」,明 確表示受資助旅行社是否已在所有重要範疇上,遵守資助協議的所有要 求,以及據實披露任何不遵守的情況。 7.3.2 如受資助旅行社的撥款未達到港幣 10 萬元的上限,受資助旅行社可報銷 最高港幣 1,000 元的核數費用。受資助旅行社須在提交經審核帳目時提供 發票予秘書處以處理報銷。 「旅行社資訊科技發展配對基金先導計劃」申請指引 (版本:29/06/2016) 頁 11/ 16 7.4 帳簿及記錄 7.4.1 受資助旅行社應妥善保存項目的獨立帳簿及記錄,該帳簿及記錄的保存方 式應有助制定項目的收支表(如核准預算中所顯示的相同分類)。所有與 項目相關的交易應恰當地按時記錄在帳簿中。 7.4.2 項目應採取「應計制」的會計原則,換言之,開支應在收取產品或提供服 務後入帳。此外,申報的開支必須為項目推行期間之內產生的,並必須在 項目完成後的兩個月內繳清全部開支費用。項目的所有收入和支出,包括 政府資助和受資助旅行社承擔的資金,應根據資助協議的規定,以及秘書 處提出的所有要求、指引和函件,在帳簿上清晰地全數記錄。 7.4.3 受資助旅行社需要在資助協議生效期間,以及至少在項目完成或資助協議 失效或終止後7年內,保存完整的項目帳簿及記錄(包括收據、存根、單據、 報價單、招標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在保存該等帳簿及記錄期間,秘書 處、政府及授權代表可隨時在合理通知的情況下,查看所有或任何帳簿或 記錄,以便隨時進行審核、核查、驗證和複印。受資助旅行社接獲通知後, 必須預備所有帳簿和記錄,並向秘書處、政府及授權代表解釋項目收入、 開支或保存資金上的任何問題。政府保留向受資助旅行社索回誤用金額連 同相關利息收入的一切權利。 7.5 其他 7.5.1 在秘書處要求下,受資助旅行社須向評審委員會報告其核准項目的結果, 以及項目的實施情況。 7.5.2 在秘書處要求下,受資助旅行社須在其核准項目完成後,填妥評估問卷並 交回秘書處,藉以就其項目的成效、秘書處的行政及支援工作及「先導計 劃」提供意見。 8. 資助安排 8.1 在正常情況下,受資助旅行社須符合以下條件,才獲發放核准撥款: (i) 在資助協議上列明的項目完成日期,或由秘書處書面批准的日期或 以前,完滿地執行項目及製成項目成果; 「旅行社資訊科技發展配對基金先導計劃」申請指引 (版本:29/06/2016) 頁 12/ 16 (ii) 遵守資助協議; (iii) 在完成項目的 3 個月內,或在由秘書處書面批准的日期或以前,向 秘書處提交完成報告及經審核帳目,並為秘書處所接納,以及須遵 守第 7 章所列明的要求;及 (iv) 在提交上述完成報告及經審核帳目時,一併提交證明顯示受資助旅 行社已按時投入對等的資金。 8.2 任何其他形式的撥款只會在受資助旅行社的請求下才有可能獲特別核 准,而秘書處有權為該撥款擬訂更嚴格的報告規則。 8.3 如受資助旅行社未能符合資助協議所訂的條款及細則,秘書處有權暫停或 終止任何一部份的撥款。在此情況下,秘書處將通知受資助旅行社有關暫 停或終止撥款的原因。 8.4 當秘書處在任何情況以任何原因暫停或終止撥款時,受資助旅行社一概不 得就其所作的支出向秘書處、評審委員會或政府要求收取利息、索取賠償 或援助金。 9. 產品、軟件及其他資產的風險及所有權 9.1 受資助旅行社將擁有任何產品、軟件及其他資產的整體法律上及衡平法上 的所有權及權益。 9.2 受資助旅行社就其核准項目購置的所有產品、軟件及其他資產必須妥善記 錄。 9.3 受資助旅行社須於其核准項目完成後 2 年內,保留該項目的所有產品、軟 件及其他資產,並在秘書處要求時,提供產品、軟件或其他資產以供檢閱。 9.4 受資助旅行社若要於第 9.3 段列明的日期前轉移、出售或棄置其核准項目 的產品、軟件及其他資產,必須獲取秘書處的事先書面批准。 9.5 核准項目的產品、軟件及其他資產的風險(包括損失、損毀、法律責任等), 由受資助旅行社承擔。 「旅行社資訊科技發展配對基金先導計劃」申請指引 (版本:29/06/2016) 頁 13/ 16 10. 實地監察 10.1 秘書處可在簽訂資助協議後,直至核准項目完成後 2 年內的任何時間,到 訪該項目裝置的安裝或使用場地,以確保所有裝置的安裝或使用符合核准 申請的要求。此等訪查可能會在事先通知或未有事先通知的情況下進行。 10.2 受資助旅行社須為訪查提供合理的協助,及可能須按秘書處的要求,容許 秘書處的人員及獲秘書處授權的人士進入於核准項目下購買的電腦系 統、軟件及應用系統等作檢查,及預備該等帳簿和記錄。 11. 宣傳及鳴謝 11.1 參與宣傳推廣活動 受資助旅行社須與其他企業分享實行本「先導計劃」核准項目的經驗,並在秘書 處或政府邀請時,參與公開宣傳和推廣活動,以分享從項目中獲得的經驗。該等 活動包括研討會、工作坊、會議、展覽等,以及秘書處或政府安排的企業實地探 訪。受資助旅行社須在秘書處或政府要求下,給予相關資料以作出版之用。受資 助旅行社不可向秘書處或政府索取參與相關活動或貢獻資料以作出版的相關費 用。 11.2 鳴謝支持及聲明 11.2.1 受資助旅行社在通知秘書處後,可自行透過刊物、研討會、工作坊、會議、 展覽、實地探訪等,宣傳對本「先導計劃」資助項目的參與及成果。受資 助旅行社必須在本「先導計劃」資助項目的所有相關產品、服務、宣傳、 媒體活動及出版刊物中,鳴謝資助。 11.2.2 本「先導計劃」資助相關的任何宣傳、媒體活動及出版刊物中,必須包括 以下聲明: 「本資料/活動 (或受資助旅行社) 所表達的任何意見、研究、結論或建 議,並不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香港旅遊業議會或「旅行社資訊科技 發展配對基金先導計劃」評審委員會的意見。」 「旅行社資訊科技發展配對基金先導計劃」申請指引 (版本:29/06/2016) 頁 14/ 16 12. 其他事項 12.1 委任項目統籌員 受資助旅行社必須委任一名項目統籌員,負責管理項目的推行、確保按核准預算 恰當運用資金、遵守資助協議的條款及細則、以節約和保守的態度運用資金、與 秘書處聯絡,以及在有需要時出席項目的相關會議。 12.2 預先核准的要求 核准項目必須嚴格按照資助協議執行,任何項目或資助協議的修訂、更改或附加 事宜,包括但不限於項目推行時間、項目範疇、財政預算的更改或更替項目統籌 員等,必須事先獲取秘書處的書面批准。受資助旅行社必須提供上述修訂、更改 或附加事宜的原因及相關支持文件。 12.3 暫停或終止項目 12.3.1 秘書處在諮詢評審委員會後,保留暫停或終止核准項目資助的一切權利。 導致暫停或終止資助的情況包括但不限於項目進度欠理想、完成項目的機 會不大、未能在規定限期內提交完成報告或經審核帳目、秘書處及政府不 接納報告或帳目、受資助旅行社違反資助協議的條款及細則;秘書處及政 府亦可認為在公眾利益的大前提下應作出暫停或終止。受資助旅行社可能 需要連同所有行政、法律及其他開支和利息,退回所有/部份政府已發放 的項目撥款 (不論受資助旅行社是否已運用該筆撥款)。 12.3.2 項目一旦被暫停或終止,受資助旅行社便無權收取政府於本「先導計劃」 的撥款。在政府撥款暫停或終止後,項目的任何相關開支應由受資助旅行 社一力承擔。 12.4 轉讓分配 12.4.1 除獲政府的事先書面批准,否則受資助旅行社不可分配、轉移、再外判或 出售資助協議下的任何利益、權利、效益或責任。 12.4.2 受資助旅行社在聘請自行安排的獨立服務提供者以協助其執行資助協議 下的責任前,必須事先獲得秘書處的批准,而受資助旅行社須遵守以下條 件: 「旅行社資訊科技發展配對基金先導計劃」申請指引 (版本:29/06/2016) 頁 15/ 16 (i) 不可因聘請任何獨立服務提供者而對履行資助協議下的任何責任及 義務作出放寬,並仍須為該等責任及義務的執行向秘書處負責; (ii) 為該等獨立服務提供者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負上如同本身作為或不 作為的責任;及 (iii)與所有該等獨立服務提供者確定具約束力的責任及義務,以確保他們 遵守資助協議下的責任及義務。 12.5 資料處理 秘書處及政府致力確保各申請的所有個人資料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 486章)處理。就此,申請本「先導計劃」的資助所提交的個人資料將由秘書處、 政府或其授權人士作以下用途: (a) 處理及核實資助申請、本「先導計劃」的政府撥款發放及任何退款事宜 等;及 (b) 統計及研究之用。 受資助旅行社在申請時提交的個人資料將絕對保密,惟此等責任及限制不適用於 達致上述目的之必須用途的披露,或法律授予或要求的任何披露,或受資助旅行 社/資料持有人容許的任何披露。如有需要,秘書處會聯絡政府部門及相關機 構,按其所持有的資料,核實申請表格上的個人資料,以達致上述目的。受資助 旅行社/資料持有人可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向收集其個人資料的秘 書處提出使用請求。相關人士須繳付影印資料的費用。此外,如資料持有人認為 向秘書處提交的資料不正確,可在提出使用資料要求後,以書面形式要求修改個 人資料。如要使用本「先導計劃」下各申請所提交的個人資料,可填妥個人資料 私隱專員指明的「查閱資料要求表格」(OPS003),然後交回秘書處。 12.6 彌償 就下列事項,受資助旅行社須對秘書處、評審委員會、政府、其僱員及授權人士 各自作出彌償,並須確保秘書處、評審委員會、政府、其僱員及授權人士獲得十 足及有效的彌償:(i)針對秘書處、評審委員會、政府及/或其僱員而威脅要求、 提起或確立的一切法律行動、申索(不論是否成功、妥協、和解、撤回或中止) 及索求;及(ii)秘書處、評審委員會、政府及/或其僱員所蒙受或招致的一切訟 費(包括所有法律費用及其他裁決、訟費、款項、費用及開支)、損失、損害賠 「旅行社資訊科技發展配對基金先導計劃」申請指引 (版本:29/06/2016) 頁 16/ 16 償及法律責任,而該等訟費乃直接或間接與下述事項有關連:該等事項為違反一 般法律下的保密責任;在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情況下使用任何個人 資料;申請人違反資助協議的任何條款及細則;受資助旅行社故意作出的行為、 失責或未經授權的行為或故意的不作為;或任何使用、運用或管有項目結果資料 或行使資助協議所授予的任何權利構成侵犯任何人的任何知識產權權利的指稱 或申索。 12.7 防止賄賂 受資助旅行社在申請資助和履行資助協議時,須遵守《防止賄賂條例》(第 201 章),並須確保其轄下藉任何方式涉及有關項目的任何項目團隊、董事、僱員、 代理人、顧問、承辦商及其他人員,不會就該項目向任何人提供、索取或接受任 何金錢、饋贈或利益(按《防止賄賂條例》所界定)。 13. 查詢 請透過以下方式查詢本「先導計劃」的詳情: 地址: 香港北角英皇道 250 號北角城中心 1706-09 室 香港旅遊業議會 「旅行社資訊科技發展配對基金先導計劃」秘書處 電話: (852) 2969 8127 傳真: (852) 2510 9779 電郵: [email protected] 網址: www.tichk.org 「旅行社資訊科技發展配對基金先導計劃」申請指引 (版本:29/06/2016) 附件一 常見科技例子 1. 辦公室自動化(Office Automation) 應用電腦軟件和網絡去提高辦公室的效率和生產力,例如:與服務供應商以及員工之間的通 訊、文件處理和儲存。計有文書處理軟件、資料庫管理軟件及會計軟件等。 2. 網站(Website)  建立及設計網站  更新及改善現有網站  網站內容管理系統(Web Content Management System) 3. 線上推廣(Online Marketing)  社交媒體推廣(Social Media Marketing),例如:Facebook,Twitter,Instagram  使用搜尋器建立品牌及推廣(Search Engine Optimisation)  手機應用程式(Mobile Apps) 4. 「顧客關係管理」系統(Customer Relationship Management System) 5. 員工培訓軟件程式(Staff Training Software) 注意: 上述例子並未盡錄「旅行社資訊科技發展配對基金先導計劃」可能會資助的科技。「先導 計劃」亦會考慮其他有助提升中小型旅行社的生產力及服務質素,並加強它們在本地或海 外市場競爭力的科技。 「旅行社資訊科技發展配對基金先導計劃」申請指引 (版本:29/06/2016) 附件二 報價文件樣本 傳自: 電話號碼: 日期: 頁數: 4 (包括此頁) 項目名稱: 提供資訊科技產品及/或服務與「旅行社資訊科技發展配對基金先導計劃」 閣下獲邀請為上述項目提交報價予公司名稱。請填寫我們的報價表,在截止日期[日期]或之前,通過電子郵件, 發送給採購電子郵件地址。請注意,在截止日期後提交的報價將不予接受。 報價文件之警告條文: 1. 閣下或貴公司員工在是次報價中或在與提供產品或服務有關的事宜上,不得向本公司任何僱員或代理人提供任何 《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所定義的利益。假如閣下或貴公司員工被發現提供了任何利益予本公司任何僱員或 代理人,或違反了與是次報價有關的《防止賄賂條例》罪行,本公司可能將有關報價作廢或終止有關合約,但閣 下或貴公司仍須承擔一切該等行為的責任,而且不會因此而獲得任何賠償。 2. 閣下或貴公司員工在是次報價中亦不得以任何形式(例如操控價格)與其他供應商或報價人士串通。若閣下或貴 公司員工違反或不遵從本條文,將導致有關報價作廢,但閣下或貴公司仍須承擔一切該等違反或不遵從的責任。 如有任何疑問,請通過電子郵件發送至負責人的電子郵件聯繫主管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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